无标题文档
 

试谈如何增强社保经办管理能力
时间:2008-8-11 11:42:59   来源:
  】【打印】【语音新闻】【短信发送】【】【关闭

资阳市雁江区社保局

  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初步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制度。为了适应迅猛发展的社会保险事业,必须进一步增强社保经办管理能力。如何来增强社保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呢?由于社保经办管理能力的建设主体是政府,除经办机构认真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搞好本职工作外,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社保经办的管理能力。

  一、建立统一的社保经办管理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组织保障,机构建设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功能的发挥。好的机构管理体制可以最大发挥机构职能,实现机构目标。而现行的社保经办机构设置各地不尽相同,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名称不统一,有的称局,有的称处,有的称所,有的称中心,还有的称公司等等,五花八门,很不严肃,使老百姓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搞混淆,也给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带来许多不便。二是机构性质不统一,有的地方设为一级局,有的地方设为二级局,工作人员性质及待遇有的地方为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有的地方为事业性质。同是社保经办机构及人员,性质和待遇不一致,造成相互攀比。三是机构内部设置不统一,造成机构管理功能不完善。四是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预算无统一的标准,地区之间差异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所以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经办管理服务机构,使其在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责内开展业务,并充分发挥其职能。

  二、制定规范的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及流程

  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及业务流程都应当遵循社会保险内在的业务运行规律。就业务内容而言,不论哪个险种,哪类人群,其经办与管理、服务内容和方式都有着基本相同的规律,基本业务流程是:建立社保关系(参保登记、建立档案、发放卡册等)——缴纳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缴纳)——保险信息变更(修改、转移、终止、接续、注销、冻结等)——待遇审核确认——待遇支付。上述各个环节一般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操作办理,并接受审核和监督。因此,社保经办机构的设置应该是:①经办业务应采取“一站式”经办服务模式:业务大厅承担受理参保、资格审查、社保关系管理、缴费、待遇支付、证件发放等业务。②以基金审核监督为主要业务,承担业务流程各个环节和基金业务各个环节的审核和监督,改变过去只重视审核基金,忽视监督审核业务的现象,实现每一项业务办理源头上不出现违规行为。③信息管理业务,以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管理为主线,实行参保者“一人一库”,做到数据集中、准确。按照这一要求,形成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及流程,既确保了处理流程的统一和一致,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有利于监督管理。

  三、建立下游财政投入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机制

  目前,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的不足是影响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的中心问题,导致必须开展的社会保险基础性服务工作不能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正常推进。据了解,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远低于工作量的增长幅度,尤其是县(市、区)级经办机构更为突出。就我局而言,1991年定编13人,当时有参保企业82户,参保人员(含退休)11924人,经办人员人均管理服务参保人员917人,年征收基金427万元,人均年征收基金32.8万元。到2008年6月底止,实有编制15个,而参保企业达350户,参保人员(含个体、退休)52295人,经办人员人均管理服务参保人员3486人,年征收基金近2亿元,人均年征收基金1300多万元,而且1991年定编时还没有开展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由于工作人员少,业务量大,致使工作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为了保证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只好请示政府临时聘用七名编外人员,但工作质量和队伍的管理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经办机构的业务量和工作难度将更大,因而政府对经办机构的经费和人员的投入与之形成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这就急需政府对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编制进行合理的调整。那么政府对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及人员编制究竟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呢?我认为,对县(市、区)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可根据每管理服务参保对象2000人左右确定一个人员编制。经费预算除正常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外,由于社保经办业务的特殊性,应另预算专项经费,其专项经费标准可按上年度基金征收或养老金发放总额的1%左右进行预算(对参保人员极少地区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标准应特殊考虑),本地区财政能力支付不足的应该由上一级财政乃至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保证。

  四、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随着形式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越来越大,基金的收、支量也越来越大,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以政府应尽快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经办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法律的框架内提供服务或享受服务,并保障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正常秩序。
                      



编辑:王巍


 
 
我要报错 我要投稿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服务热线:028-86637657
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版权所有--2006 成都市西大街258号社保大厦 邮编:6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