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个人帐户对帐工作制度
时间:2008-6-6 18:43:02   来源:
  】【打印】【语音新闻】【短信发送】【】【关闭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8号),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办理范围:省本级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对帐。

  二、办理程序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向参保单位交付该单位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对帐数据文件,由参保单位负责与职工对帐;
  2、 参保单位于5月底前返回有关职工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更正个人帐户信息,逾期未返回的视为无异议。

  三、根据《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时,依法享有的复查权、复议权、诉讼权及期限。



编辑:王巍


 
 
我要报错 我要投稿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服务热线:028-86637657
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版权所有--2006 成都市西大街258号社保大厦 邮编:6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