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办理范围:参保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出境定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
二、申报资料:
1、在职死亡的应报送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死亡证明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相关证明资料;
2、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报送出国、出境定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到达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定期待遇的,应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该部分人员的审定结果。
三、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应据实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申请登记表》(行9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后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行8表),30日内将相关款项拔付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负责30日内发放到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四、根据《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时,依法享有的复查权、复议权、诉讼权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