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8号),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办理范围: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本级参保单位新增人员。
二、申报资料
新增人员与参保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新增人员参工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档案;新增人员缴费基数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应在发生新增参保人员后30日内填报《参保人员新增登记表》(行4表)申报办理新增参保手续。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新增参保手续后,确定新增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并告之参保单位。
四、根据《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时,依法享有的复查权、复议权、诉讼权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