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2003年12月22日)。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2004年6月17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2005年12月29日)。
(五)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2006年9月21日)。
(六)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6]72号,2006年11月20日)。
二、受理条件
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死亡,经工伤认定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可申报办理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原件;
(二)《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5-1)一式3份及相应格式的磁盘文件;
(三)工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工伤医疗费用有关资料;
(五)当场死亡人员增加报送火化证明,未实行殡葬改革地区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六)其他因工死亡人员增加报送:火化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有供养亲属的增加报送:
1、供养亲属的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供养关系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报送养父母、养子女收养法律文书复印件;
3、属于孤寡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寡或孤儿证明;
4、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八)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增加报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清单或民事赔偿判决书;属于意外伤害的,增加报送第三方责任赔偿有关资料。
(九)特殊情况下,提供省社保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在申报其他工伤待遇时已经提供的,不再重复报送。
四、办理程序
(一)参保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后,到省社保局设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楼业务大厅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办理申报;
(二)经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等问题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028)86934580
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028)85542581 8554308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028)86121034 8611052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www.sc.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