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章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再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2004年6月17日)。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2005年12月29日)。
(六)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2006年9月21日)。
(七)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6]72号,2006年11月20日)。
二、受理范围
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审核;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申报、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一式2份及相应格式的磁盘文件;
(二)劳动工资统计年(月)报表、财务决算报表、综合统计报表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单位工资总额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不一致的,应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三)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情况、工资发放明细表;
(四)新增、减少人员,退休,缴费基数变动需报送《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一式2份及相应格式的磁盘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参保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后,到省社保局设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楼业务大厅内的工伤保险“申报缴费”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并领取相关材料;
(二)资料齐全无误、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等问题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缴费基数、人员情况实行按月申报,参保单位在初次申报时应将全部工作人员情况、工资总额、工作人员收入等进行申报,并在以后月度申报时,每月5日前对当月人员、缴费基数增减缴费变动情况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审核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的,暂按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四川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作人员人数和单位费率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四)省社保局按规定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月缴费标准进行核定,并返回参保单位。
(五)工伤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按季征收,当季最后一月末征收下一季度的工伤保险费,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按实在下一季结算,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上采取银行托收方式。参保单位应在当季最后一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准备到帐,由省社保局通过单位开户银行托收划缴,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到帐后,记入单位缴费台帐。
(六)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028)86934580
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028)85542581 8554308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028)86121034 8611052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www.sc.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