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章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第一章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2004年6月17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2005年12月29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发[2006]20号,2006年9月21日)。
(六)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6]72号,2006年11月20日)。
二、受理范围
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社会保险验证、补证工作。
三、申报材料
(一)参保登记
1、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省民政厅制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四川省统计管理登记证》等行业类别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一式2份;
5、《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一式2份及相应格式的磁盘文件;
6、属于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省委、省政府、省编委、省人事厅等有关机关的批文或证明材料;
7、特殊情况下,提供省社保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变更登记
1、编制部门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变更批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一式2份。
(三)注销登记
1、编制部门或有关机关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批文(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成建制转出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同意接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一式2份。
(四)验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省民政厅制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四川省统计管理登记证》等行业类别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一式2份。
(五)补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或毁损的,申请补办时,需提供:
1、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2、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省民政厅制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四川省统计管理登记证》等行业类别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2份;
6、《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一式2份及相应格式的磁盘文件;
(六)换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省民政厅制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四川省统计管理登记证》等行业类别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6、《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一式2份及相应格式的磁盘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参保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后,在省社保局设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楼业务大厅内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并领取有关证件。
(二)资料齐全无误的,省社保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等问题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经审核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经审核验证资料符合规定的,在登记证上加盖验证通过标记印章或换发新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028)86934580
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028)85542581 8554308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028)86121034 8611052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www.sc.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