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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办事指南
时间:2008-6-6 17:20: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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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内容:申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工残待遇补差、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申报工伤(职业病)医疗待遇,包括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申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二、服务地点:4楼大厅“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窗口

  三、需提供材料:

  (一)申报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属于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四川省本级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属于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四川省本级因工死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4、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实行殡葬改革地区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有关证明);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三)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本级因工死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待遇审批表》一式2份;
  3、供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5、供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6、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实行殡葬改革地区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有关证明);
  7、属于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四)申报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
  4、《四川省本级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五)申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补差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四川省本级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申报表》一式2份;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六)申报工伤医疗待遇、转诊转院治疗、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申报工伤医疗待遇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申报表》一式2份;
  4、转诊转院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核表》一式2份;
  5、旧伤复发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费用审核表》一式2份;
  6、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报送《四川省本级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审核表》一式2份;
  7、门诊治疗的,需报送门诊票据,药品、检查、治疗清单,复式处方,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住院治疗的,需报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经工伤人员签字的住院费用逐日清单,出院证,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七)申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单位所在市、州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
  4、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收据;
  申报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时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四、服务时限:按照《四川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电话:028-86636361



编辑: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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