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正常退休人员退休条件审定。
二、服务地点:4楼大厅“正常退休条件审定”窗口
三、需提供资料:
参保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条件的30日前报送以下资料:
(一)省本级正常退休申报表;
(二)人事档案(已经审核人事档案完成相关基础信息确认的不需报送);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涉及增发待遇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报送资料有效情况下予以受理,对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重新报送的资料;
(二)在审定过程中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材料的,应终止退休条件审定程序。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后,对档案重新核查认定,再进行退休条件审定。
四、服务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参保单位出具退休条件审定的有关资料。
五、联系电话:028-86634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