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函〔2006〕25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80号)等规定,切实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推进工作。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加大监察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商业机构推出的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认真审核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建立相关的资料数据库。
四、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省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时,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企业没有参保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承办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应当及时理赔。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参保工作。要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